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任务完成以后申请组织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主管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方式采用会议集中验收。由基金办确定会议验收专家组成员,组织或者委托市科学技术局、基金资助项目管理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对当年申请验收的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规定的研究期限届满之日后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如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向基金办提交项目延期申请。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1年。
根据《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被终止或者撤销的基金资助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依托单位应当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验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三)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与项目研究成果有关数据、照片、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专利及成果转化情况等附件。
基金办负责提供被验收项目的项目计划书。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验收意见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计划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会议验收专家组应当在审阅全部验收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形成被验收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当明确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三类档次。
会议验收专家组应当对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会议验收专家组应当为被验收项目保守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未公开的验收工作信息。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档次:
(一)项目计划书规定的研究内容未完成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备、不准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对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作重大调整的;
(四)超过项目计划书规定的完成日期,且未被批准延期的;
(五)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的。
第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会议验收专家组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对研究工作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于未通过验收之后的一年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对再次未通过验收的基金资助项目,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终止。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验收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依照《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后,依托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基金办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计划财务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验收意见作为对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提示: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每年在6月份和12月份统一验收,项目完成人如果有意鉴定,请另外办理成果鉴定手续。验收文档请到科技处主页-下载专区-成果管理栏目下载。
1.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2.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大纲
3.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4.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5.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