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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科院字 [2010]12号
发布时间:2012-10-12  查看次数:

 

唐科院字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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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科 研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为加强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投入教育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公司提供科技服务,更好地与我院教学质量的提高、各项改革实践紧密联系,提高教科研管理水平,实现教科研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根据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的教科研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管理
学院的教科研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处是学院教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部门,各系、部、处在科研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教科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学院所有教职工取得的教科研成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项目(课题)管理
一、项目(课题)来源
学院的教科研项目(课题)主要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科技厅、劳动厅等有关部门及唐钢公司每年下达的年度教科研项目(课题),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校本教科研项目(课题)。学院鼓励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争取国家、省、部各级科学基金资助的教科研项目(课题),争取与院外有关单位合作开展教科研,以多种渠道获得科研经费,提高我院的教科研水平,增强学院的教科研实力。
二、项目(课题)主持人基本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
2.项目主持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3.具有为完成项目(课题)必备的人才、技术条件;
4.具有与项目(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5.具有完成项目(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具有完成项目(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7.项目负责人同一时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已主持省市级教改项目和科研项目尚未结题的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
三、立项程序
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学院在每年10月发布立项指南,11月份组织申报项目(课题)论证会。其它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级各类项目(课题)立项随时组织论证会,择优向上推荐。立项工作优先考虑公司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实际需要及学院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鼓励与企、事业联合协作,引入社会资金补充研究经费,凡能争取到横向经费1万元以上者,优先立项。在国家、省、市相关机构已立的教科研项目(课题),学院不再重复立项。立项程序如下:
1.申请立项者填写科研处统一印制的“项目(课题)申报表”,经过本部门评审、推荐,限期择优上报科研处。
2.由科研处进行审查,组织申报项目(课题)论证会,经专家评议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确定批准立项的项目(课题)及资助经费金额,下达立项通知书。
3.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课题),由项目(课题)主持人签订合同书,合同一旦确立后,项目(课题)承担者须严格执行合同,保证按期完成。因特殊情况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改动项目(课题)组人员时,主持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后生效。
四、过程管理
为加强项目(课题)管理,保证项目(课题)能够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科研处要对各类项目(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1.科研处负责确定中期检查的程序和办法,组织人员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未按项目(课题)进度计划进行的项目(课题)组提出处理意见。
2.项目(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详细填写“中期检查报告”,如实反映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认真接受科研处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意见。项目(课题)中期检查每半年一次。
3.发生以下情况,项目(课题)予以终止,收回剩余经费,在综合考核时无效,主持人在一年内不允许申请主持其它项目(课题)。
(1)在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未启动的项目(课题)。
(2)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课题)。
(3)超过预定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项目(课题)。
五、结题、成果鉴定
1.项目(课题)计划执行到期后,不论完成与否,都应进行总结,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自行降低研究目标、减少研究内容和结题成果内容。如果在结题时,没有达到预定的结题目标或没有被批准结题,应申请延期或中止项目(课题)。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任务或不能按时结题的,要及时填写项目(课题)中止或延期申请书,并经审核批准后,方视为有效。
2. 对于既没有按时结题,也没有按规定办理项目(课题)中止、延期手续或对于无特殊原因中止项目(课题)的,其项目(课题)负责人在一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科研项目(课题),如已发生了项目(课题)费用,学院将视情况收回其所发生的费用。
3.申请结题项目(课题)由主持人填写结题申请书,提交数据可靠、资料完整、结果齐全的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形式包括正式出版的教科研专著、公开发表的教科研论文、应用技术、专利、工作研究、调查报告、应用管理软件、教材、课件及实施方案等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评议、确定能否结题,下达结题通知书。
4.有重大突破的阶段性成果或重大发明(发现),以及按期结束并达到原计划要求的项目(课题),均可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凡属国家级、省部级及地市级项目(课题),由科研处报告项目(课题)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征得同意后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或协助组织鉴定或评审;院级项目(课题)填写《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提供鉴定所需要的以下主要材料,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鉴定,鉴定形式视项目(课题)重要性及复杂程度而定。
    (1)教科研项目(课题)的计划任务书、调研提纲、设计方案等;
    (2)技术图纸、使用说明、操作规程、分析报告、测试报告、质检报告等;
    (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或分析报告;
(4)与研究项目(课题)有关的其他文件材料等。
5.项目(课题)鉴定内容包括:
(1)教科研项目(课题)的成熟性;
(2)教科研成果水平;
(3)教科研成果的作用、应用范围、可行性;
(4)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分析评价;
(5)存在的问题与进一步研究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的评奖与奖励
一、评奖范围
1.凡通过鉴定的教科研项目(课题),均有权申报学院教科研成果奖。
2.院级教科研成果评奖范围包括: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科研成果;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挖潜增效、企业经营与管理等方面,对提高唐钢公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产生明显效果的科研成果。
二、申报条件
1.凡在上述各领域取得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均可依照规定申请院级教科研成果奖。
2.直接参加教科研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由主要完成人申请院级教科研成果奖。
三、评奖程序
1.申请院级教科研成果奖,由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填写学院统一制定的《教科研成果奖申请表》,并提交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相关材料。
2.所在系、部、处组织评议,审核后择优向学院推荐参加评奖。
3.科研处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奖,经学院批准后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提出,由科研处受理、调查后,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已获奖励者,查明属实后,撤销所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4.院级教科研成果奖获得者可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或其它有关机构的奖励,由科研处提出报奖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送评奖机构或有关部门。
四、奖励
1.院级教科研成果奖每两年评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项目(课题)组颁发奖金和证书。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 ;三等奖奖励500元。
2. 对获得院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学院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如下:
(1)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项目(课题)组3万、2万、1万元的奖励。?
(2)获得省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项目(课题)组 1.5万、1万、0.5万元的奖励。
(3)获得省级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项目(课题)组1万、0.8万、0.5万元的奖励。
3.以上奖励均为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我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上述办法相同档次减半发放;我院为第三完成单位的,奖励金额按1/3发放。同一项目(课题)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不予重复计奖。学会、协会各种奖项、我院为非完成单位的项目(课题)不在奖励范围。
第四条 经费管理
学院每年划拨一定的教科研专项经费,用于学院立项项目(课题)的研究经费和省级以上立项项目(课题)的配套和资助经费。
一、经费管理的原则 
1.实行专款专用,节余提成,超支不补的原则。
2.按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分别设立帐户,实行单独核算,由项目(课题)主持人按有关规定掌握支付。
3.按《教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 
二、经费资助级别及额度
1.省级立项的教研项目(课题),未获经费资助的,学院将给予3000元的经费资助。
2.国家级立项的教研项目(课题),未获经费资助的,学院将给予5000元的经费资助。
3.省级以上获得经费资助的教研项目(课题),学院根据上级所拨经费额度,再匹配所拨经费的50%。
三、项目(课题)级别认定
1.省级项目(课题)主要指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省劳动厅等所立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课题)。
2.国家级项目(课题)主要指科技部、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劳动部等所立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课题)。
3.以上各级别项目(课题)的子课题原则上按各级别经费的1/2予以资助。
四、审批程序
1.项目(课题)获得经费后,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单立帐户,并发给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2.经费的支出须经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再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主管副院长及院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核准报销。
3.根据项目(课题)进展情况,项目(课题)经费可跨年度使用。院内所立教科研项目(课题),财务处要预留经费总额的5%作为结题费,待项目(课题)结题时一次结算。项目(课题)完成后,要在结题前办理该项目(课题)所购置的资料、设备、仪器等物品的移交手续及经费结算,否则不予结题。
第四条 档案管理
一、管理制度
1.科研处是学院教科研档案的管理机构,所有列入学院教科研计划的项目(课题),科研处都应建立以项目(课题)负责人为标识的教科研档案,保存项目(课题)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2.各系(部)负责本单位教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3.项目(课题)组必须按规定提交归档材料,不提交档案或提交档案不完整的项目(课题),不能结题,也不能进行鉴定和申报各级奖励。
4.教科研档案资料的查阅或借阅,要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5.教科研档案材料定期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二、项目(课题)归档材料
1.申报书、合同;
2.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成果;
3.结题申请书,结题报告;
4.原始实验记录、工作记录、图纸、图表、视听资料和调查资料等;
5.验收及成果鉴定材料;
6.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打印稿等;
7.各级各类获奖证书、文件等材料;
8.因故中止的项目(课题),中间材料也应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决定,解释权在科研处。
 
附件1   立项申请书
附件2   合同书
附件3   中期检查报告
附件4   项目(课题)中止或延期申请书
附件5   结题申请书
附件6   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
附件7   教科研成果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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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0日
 
抄送:学院领导
主送:各部门、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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